篇一:纪检派驻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干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4.01?
【文
号】
【施行日期】2004.04.01?
【效力等级】办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督
正文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干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4月1日)
为规范和加强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的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察任免
(一)纪检组组长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由中央纪委报中央任免。
(二)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局长(专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经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中央组织部备案,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任免。
(三)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副局长(副专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经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中央组织部备案,由监察部任免。
(四)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和副局级室主任由中央纪委干部室商派驻机构提名并进行考察,派驻机构组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中央纪委干部室报中央
纪委监察部领导审批,由中央纪委任免。
(五)处级及以下职务由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在规定职数内提名,与中央纪委干部室沟通后组织考察,经派驻机构组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中央纪委干部室审核并办理任免职手续。
(六)派驻机构干部可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驻在部门组织的竞争上岗;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副局长(副专员)职位空缺时,可面向该派驻机构及其驻在部门、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以及其他派驻机构进行竞争上岗,具体工作由中央纪委干部室统一组织。
二、交流和录用
(一)派驻机构干部可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其他派驻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范围内进行交流。干部交流工作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商驻在部门实施,驻在部门应予以支持。
(二)纪检组组长、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局长(专员)的交流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统筹安排。
(三)其他局级干部的交流由中央纪委干部室商派驻机构提出建议,报分管该派驻机构的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和分管干部工作的中央纪委领导同意后,由中央纪委干部室按程序办理。
(四)处级及其以下干部的交流由派驻机构领导班子提出建议,经中央纪委干部室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五)派驻机构干部的挂职锻炼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统一安排,驻在部门也可在征得中央纪委监察部同意后予以安排。
(六)派驻机构干部的招考录用由派驻机构领导班子提出用人需求,中央纪委干部室统一组织实施。
三、教育培训
(一)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负责。
(二)纪检组组长、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局长(专员)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进修培训,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商驻在部门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
(三)派驻机构干部参加驻在部门的业务培训、党员教育等,由驻在部门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机构的干部参加出国(境)培训、考察等活动。
四、年度考核和奖惩
(一)中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中央组织部统一安排和要求,由中央纪委负责组织。纪检组组长、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局长(专员)按照规定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述职述廉。
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统一部署进行,其年度考核结果由中央纪委干部室向派驻机构及驻在部门通报。
(二)派驻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给予表彰奖励;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负责。
(三)派驻机构及其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驻在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派驻机构的干部按照规定范围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驻在部门的后备干部推荐;符合被推荐条件和资格的,列入被推荐范围;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的,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驻在部门均可将其列为后备干部人选。
(二)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仍在驻在部门,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补助(奖金),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
责。
(三)派驻机构干部(不含中管干部)档案正本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管理,驻在部门建立派驻机构干部档案副本。
(四)派驻机构干部持有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的工作证件和驻在部门的工作证件。
上述干部管理事项的具体程序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干部管理事项,参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纪检派驻管理办法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派驻机构为加强对派驻(出)县直部门纪检组和各基层纪委的管理,根据州纪委文纪发[200*]3号、州委办公室文办发[200*]40号文件和县委富发[200*]25号《关于在县直部门派驻(出)和建立完善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15个乡(镇)纪委、县直机关纪工委、县教育局纪委、县经贸局纪委、县公安局纪委和金坝林场纪委的书记、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二)派驻县直部门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管理原则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的职能,是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镇)和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受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行政班子的双重领导。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抽调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实行分片集中、交叉和异地办案。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年终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一次述职。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派驻(出)纪检组和基层纪委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协助、配合同级党委、政府或行政班子抓好所在单位或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主要职责就是履
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具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行政班子会,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决策,保证政令畅通。(二)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三)督促所在乡(镇)、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四)初步核实重大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案件,并向上级报告。(五)受理查处在职权范围内的控告、申诉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六)完成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四、基本权利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重大项目决策、重大业务活动等。(二)纪检组长、专职纪委副书记参加驻在单位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也可列席同级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在认真执行驻在单位党组织的正确决定的同时,对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对所在乡(镇)、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五、案件处理权限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党章》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处理如下案件:
(一)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副科实职(不含副科)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检查决定。(二)对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
(三)对直接立案检查的自办案件按以下要求办理:
1、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同级党委或机关工委作出处理决定;
2、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必须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办理。(四)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或有关问题提出改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要案件查办措施案件查办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规定进行。信访初核案件由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按干管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调查核实,.freekan.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集中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根据查案需要,可从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办案经验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办案人员集中办案。整个查办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统一协调。(二)交叉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从案发地外的其他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能力的办案人员实行交叉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工作由案发地纪委或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县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室派办案人员协调指导。
(三)联合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协调,统一部署和安排,可从检察、审计、公安、司法、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和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办案人员联合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七、工作报告
(一)每月工作情况简报。这是基层干部管理的常规工作。内容有本月出勤及开展工作内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监督工作报告。主要解决在履行领导班子工作监督职能时,出现的特殊问题。内容为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遇到具体事项的执行方案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规定不符的,自己无力纠正的情况。
(三)案件查处备案报告,主要预防案件查处中检审合一的问题。各级在查办案件中,依照规定必须履行立案、案检、案审三道工作程序,其中立案、案检在各部门、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均可进行,如果审、检合一就难免出现量纪奇轻奇重的问题,还会出现程序不合法,因此,必须履行报告审查备案,若有问题,及时纠正。
八、工作目标和干部年度考核
(一)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上级党委、本文来自.gongwen123.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具体的量化考核。年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代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与县纪委监察局签订《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年底由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上报自检自查的情况,县纪委监察局组织检查组,以听、看、查、访等形式,对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兑现奖惩。并以各个基层纪检机构和纪委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情况,作为干部晋升(或降级)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二)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员,列入县纪委监察局年度考核的人数基数和优秀比例名额。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和纪检监察员的年度考核,先由其所在部门和乡(镇)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成效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表现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并把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移交给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装入其个人档案。九、干部教育培训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及干部的变动情况,除认真组织派驻(出)机构和基层纪委干部,参加中央、省、州纪检监察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县纪委监察局各室要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积极鼓励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十、干部任免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由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人选,滤布县纪委监察局配合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委组织部按干部任免程序提交县委研究决定。(二)纪检监察员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县人事局会同驻在单位党组织考察后,由县纪委监察局任免,任免文件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备案。十
一、干部交流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除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外,一般不从驻在单位、部门产生。从部门、乡(镇)推荐选拔出来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人选,原则上交流到其他部门、乡(镇)去任职。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十
二、干部待遇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的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办公用房、办公经费、车辆使用、设备购置、工资、差旅费、福利待遇及退休安排等均由驻在单位负责并享受该单位同级干部的待遇。所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均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津贴,驻在部门有特殊津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办理,不得重复享受。十
三、干部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内设干部室,具体负责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包括干部的培训、教育和任用的考察、干部交流计划、组织建设等,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十四、纪律责任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驻在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以此作为干部调整的依据:
1、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
3、压滤机滤布泄漏工作秘密的。
4、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的。《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附送:县纪委领导在全县交通工作分析会上的讲话
县纪委领导在全县交通工作分析会上的讲话
在全县交通工作分析会上的讲话(提纲)(县纪检委领导)各位领导、同志们:
交通局在这里适时召开交通工作分析会,这是一次比较重要的会议。县委、县政府对交通事业的发展一直以来都是高度重视的,始终把交通建设作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在今年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年活动,涉及到交通的有很多。全县人民群众也对我们交通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寄予了厚望。实践证明,我县交通事业的发展也是迅速的,如今年的国债项目、通达工程、通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安全生产、文明创建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所有这些成绩的取得,充分说明了我县交通系统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是健康向上的。刚才梁峰局长的讲话,不仅客观回顾和分析了前期整体工作,总结了经验,摆出了问题,并作了咬定“一个目标”、着力“三大建设”、实施“四个活动”的工作任务布署,从中可以看出我县交通工作的整体思路是清晰的,是符合实际的。这里面体现了县委、县政府提出“基础设施建设年”活动的工作安排,压滤机滤布采取了有力措施,确保全县交通系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既注重交通工程建设,也注重干部队伍建设;既要求工作“大力度、快节奏、抓落实、重结果”,也要求做到尊重科学,按规矩办事、按规律办事,稳步前进。目前,交通行业被社会普遍认为是高危行业,我们涡阳交通局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上一任交通局长正在审查之中,但
不能因为这样而否定我们交通系统的领导干部;不能否定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也不否定交通局在过去的工作中所做的贡献。我们应该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各种漏洞,切实振奋精神,鼓舞斗志,真抓实干,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实绩赢得全县人民的尊重和信任。经济要发展,交通要先行。加快交通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在交通建设上,不能有任何的失误。前期我们交通局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交通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修订完善了有关制度和规定,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五个加强、五个到位”的工作方针,应当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下面,我着重强调五个方面的问题。第
一、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交通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是交通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龙头”和核心。必须按照“为民、务实、清廉”和“靠得住、有本事、作风正”的要求,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本文来自.gongwen123.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为重点,切实把交通系统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建设好。带头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坚持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按规矩办事。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来执行,自觉做勤政廉政的表率,绝不搞哗众取宠的政绩工程,绝不搞腐败工程,绝不搞献礼工程。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承上启下,协调各方的作用,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管好家人。第
二、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今天在座的都是交通局机关工作人员、二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各站队和新型企业负责人,是我们交通工作的中坚力量。交通行业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部门,交通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有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约束,必须牢记“两个务必”,加强“三观改造”,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等方面以身作则。要充分认识交通工作的各项权力是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越大,责任越重,牢固树立强烈的宗旨意识,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freekan.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永做人民的公仆,努力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在原则问题上,一定要把好关定好向,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第三,要重视惩防体系建设。要按照惩防结合、综合治理的要求坚持把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切实解决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运用交通系统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系统内发生的腐败案件,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要支持改革者、鼓励实干者、弘扬先进者、教育失误者、惩处腐败者、保护举报者,追究诬告者,在全系统内营鼓励人们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第四、要以严明的纪委确保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从已经揭露出来的案件看,当前交通系统仍然是易发多发腐败问题的行业,这不仅因为交通部门工程多、投资大,而且涉及的领域广、利润丰厚。这说明,交通系统的反腐倡廉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和繁重,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制度,并根据需要及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决有允许国有资产流失,决不能出现工程起来了,干部倒下了。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四制”的同时,推行签订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双合同”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各种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交通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五,要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要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从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按照县委、县纪检委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交通事业的发展,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深入推进自身廉政建设,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的力度,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及时妥善地予以解决。方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地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经爱住各种诱惑和考验,忠实地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今年是我县实施基础建设建设年,交通系统的任务十分繁重。滤布我相信,在以梁峰同志为班的交通局党组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全县交通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能把交通工程建设好,把交通队伍带好,不会辜负县委、县政府的重托和全县人民的期望。并将会以优异的成绩,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通畅、安全、便捷、方明的交通服务,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谢谢大家!《县纪委领导在全县交通工作分析会上的讲话》
篇三:纪检派驻管理办法
XX集团派驻纪检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员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员对驻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作用,推动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参照省、市纪委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监督的对象是驻在单位全体党员、干部,重点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管理干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及党员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协助驻在单位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驻在单位贯彻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情况。
第六条
监督驻在单位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情况。加强对驻在单位作风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党员、党员干部在办公办事过程中的吃拿卡要、庸懒散奢浮粗等现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驻在单位党务、企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单位落实党务、企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促进驻在单位重大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第八条
监督驻在单位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重点对经费使用、工资奖金发放、福利补贴发放、后备干部推荐,评优评先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受理对驻在单位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对收集掌握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集团公司纪委,由集团公司纪委统一组织问题线索的查办工作。
第十条
协助驻在单位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落实好廉政谈话等制度。
第十一条
协助集团公司对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查、专项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和查找派驻单位存在的廉政风险和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十三条
承办集团公司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权限
第十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党政会议,包括党组织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和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等材料。
第十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助驻在单位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可以针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关系
第十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受集团公司纪委直接领导,对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向集团公司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受集团纪委委托,对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职责负责,不参与驻在单位业务工作分工,驻在单位应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员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制度。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每季度要向集团纪委书面汇报派驻工作开展
情况,重点汇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干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及自身履行职责情况。有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报告:
(一)收到反映驻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干部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管理干部涉嫌违纪违法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立派驻纪检监察员向驻在单位通报情况制度:
(一)派驻纪检监察员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集团公司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派驻纪检监察员及时与驻在单位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日志制度。派驻纪检监察员建立个人工作日志,如实记载每日工作情况,重要事项记
录应做到客观详实,并按规定立卷归档。集团公司纪委定期对工作日志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派驻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一)应当了解和发现有关违纪违法情况而没有了解和发现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集团公司纪委部署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不遵守****制度,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纪委每季度听取一次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情况汇报,并对派驻纪检监察员日常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
指导考核。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员年度述职述廉、约谈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全力配合派驻纪检监察员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其充分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